我有权不爱国吗

——当爱国主义遭遇个人自由

来源:博客中国  作者:房犁洲

今天这个特殊的日子(10.1),很自然让我联想到了爱国的话题。于是作此小文。

爱国是高尚的情操。这一点,我不怀疑。人民有义务为国家而奉献,我也不怀疑。

问题是,谁有权强迫人民为国奉献?人民为国奉献有没有限度?如果有,是一个怎样的限度?

美国曾经发生过的一起事件可以用来解答这些疑问:

当今世界的立国思想可以划分为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美国以个人主义立国,这是没有争议的。但个人主义并非不要集体(当然,集体主义也并非不要个人),美国联邦政府也曾作出过以国家之力推行爱国主义的尝试。比如国会规定,向国旗宣誓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甚至因此而规定了统一的誓词:“我宣誓效忠美利坚合众国国旗及其所象征的共和国,上帝护佑,联邦一体,愿自由公正与我们同在。”(I pledge allegiance to the flag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o the republic for which it stands, one nation under God indivisible, with liberty and justice for all。)这份誓词写得很优美,如果不是因为一起著名的案件,我们几乎看不出其中有什么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美国是一个宗教自由的国家,这个国家的主流宗教虽然是新教,但也存在无数的小教派,耶和华见证会即是其中之一。这个教派“只相信耶和华是真神,反对主流基督教的圣父、圣子和圣灵三位一体的教义”(引自任东来文章)。他们讨厌偶像崇拜,拒绝向上帝以外的任何偶像致敬。1936年,宾夕法尼亚麦诺斯维尔小学10岁的威廉(William)和12岁的莉莲(Lilian)突然决定不再向国旗致敬。理由是,崇拜上帝以外的任何偶像均与耶和华见证会的教义冲突。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学校开除了两个孩子。孩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1940年,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其时正值二战。

这个案件所凸显的问题是:当爱国主义与宗教自由相冲突时,该如何取舍?

受二战的影响,美国国内爱国主义思想抬头,法官也是人,同样生活于人间,难免受这种爱国情绪的感染。在此背景下,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国旗是我们国家统一的象征,它在宪法的框架内超越了我们内部的各种分歧,学校可以要求学生向国旗致敬并作为强制性活动,如果以宗教的理由抵制这一活动,就会损害学校这一爱国主义的效果。培养孩子的爱国情操有益无损,家长应在在无损于自己权利的范围内,劝说自己的孩子理解效忠国旗的正确性和明智性,这才是宗教宽容最生动的一面。

如果这样的案件发生在中国,由中国法官作出同样的判决,自然不会有什么问题。因为中国是个强调集体的地方,不要说牺牲一点宗教自由,就算为国捐躯也绝不会允许讨价还价。但美国是一个标榜自由的国度,而且向来有着自由的传统,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无疑是宣示了这样一个原则:在国家利益面前,个人自由应当无条件服从。而这,恰恰是一种集体主义思想,非但有违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而且违背了美国向来所标榜的自由主义。美国先贤们所反复坚持的“是个人自由创造了国家,而非国家给予个人以自由”的信念,在这里被彻底溶解。几乎所有的大法官都忽视了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法律仅得规制行为,不能强迫思想,更不能强迫“爱”。中国谚语说“捆绑不成夫妻”,“强扭的瓜不甜”。我想,如果这些令人敬畏的大法官肯放下架子到中国来进修几天,或许不会作出如此荒唐的判决。

哈兰·斯通(Harlan Stone)大法官是唯一表示不同意见的大法官。他在发表反对意见时说:“用法律强迫学生表达一种他们不愿表达的情感,这种强制已违反了他们的宗教信仰……。”“诱导他们自动表示忠诚是一回事,强制他们这样做又是另一回事。”斯通大法官离中国人的智慧又接近了一层。

判决作出后,《圣路易斯邮报》发表了振聋发聩的评论,其文字的力量至今仍令人振奋:“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是违反美国原则的,我们认为最高法院已经向普遍的歇斯底里投降。如果爱国情操依赖这样的做法——违反人民最基本的宗教自由——来培养的话,那么,爱国情操就不再是高尚的,而是一种通过法律来灌入我们喉咙的东西。”

不要小看这份小小的判决,它的后果是严重的。在爱国主义的旗帜下,耶和华见证会的信徒遭到无端的攻击,许多孩子被迫失学。据美国公众自由联盟1941年的统计,全美共发生了236起攻击耶和华见证会信徒的事件,共有1000人次受到伤害。一些历史学家甚至认为,这一案件为社会上的迫害和歧视活动开了绿灯。而这一切,显然超出了当年这些大法官的预料。

一次判决所引起的思想摇摆,及其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数据已经摆在那里,我相信读者们是能够领会的。当年人家犯过的错误,我们是该引以为戒呢?还是继续摸着石头过河,准备再蹈一次覆辙?

所幸的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些大法官们都算有良知之人,在几年以后发生的一起类似案件中,错误得以纠正。本来,本文所要表达的东西该到此为止,但因为后来的这份判决,判词实在太优美了,我止不住要奉献给大家,朋友们可以一边欣赏其文采,一边领略其中的思想。

杰克逊大法官写道(意译):

“宪法权利法案的根本目的,是要保护人的基本权利远离政治纷争所引起的难以预料的变化,把他们置于权力和公众无法触及的地方,并以此确立一个基本原则:除法院以外的任何人均无权决定人的基本权利。个人对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权利,以及其他基本权利,不可以诉诸于投票,它们不取决于任何选举的结果。

(前面这一段是人权思想,正是这一思想有效抑制了多数人暴政。对比之下,国内有些人所主张的文革大民主实在是荒唐之极――犁洲注)……现在的问题是政府想用强制的办法来到达这一目的,而这将产生非常危险的后果。那些想要以强制办法消除异议的人不久就会发现,他们实际上正在消灭异己。舆论的强行一律只会导致墓地才有的寂静。(上面一段已是充满诗意,下面的一段则可谓感人至深。--犁洲注)……宪法的星空下有一颗不变的星辰,那就是,无论是在政治、民族、宗教,还是在有关于舆论的问题上,任何官员,不管其职位高低,都无权决定什么是正确,也无权用言语或行动来强迫公民表达信念。如果我们曾经因为某些特殊原因而允许这一例外,那么现在,我们决不允许这样的事件再发生!”

中国不缺真理,缺的是传播途径。正确的思想得以传播,才能在全社会建立起正确的价值观,有了正确的价值观,社会的长治久安才能实现。拿爱国来说,爱是一种情感,它的对立是恨。在两极化思维下,非爱即恨,没有调和的可能。但世界并非总是两极的状态。《中庸》上说:(舜)隐其恶而扬其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意思是舜在治理国家方面,常度量人们认识上两个极端的偏向,而用中庸之道去引导他们。我肤浅地理解,这些儒家经典似乎是要表达这样一种思想:在对立的两极之间,要注意调和,而不可偏废一极。这是“中”的含义。在社会治理方面,要尊重社会内部自生自发的一些东西即所谓的常规,不要轻易改变它。这又是“庸”的含义。如果我们按照中庸之道,尊重常规来理解,那么在爱和恨之间尚有中间地带,即“不爱不恨”。 诚然,爱国是一种高尚的情感,但爱更是一种自由,任何人无权强制一种情感(事实上也无法强制,强制得来的爱绝不是真爱)。我承认为国家而奉献是高尚的行为,但任何人无权强制我高尚。我无权叛国,但我也没有义务爱国,因为我有权选择中间不爱不恨!(这里只说我没有义务,并不表示我反对爱国。现实生活中,我是爱国者)!

遗憾的是,受儒家思想浸淫过的中国人竟然都是两极化的思维。在中国人心中,以下这些都是成立的:非君子即小人,非忠即奸,非善即恶,非人民即敌人,非剥削即被剥削,非革命即反革命,非爱国即汉奸……。

我经常说,中国人最大的毛病是情绪化与两极化。如果您认为我说错了,请以实际行动证明。